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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动态

湖南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

湖工大政字 [2007]114

湖南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湖工大政字 [2007]114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加强教学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师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良好的教风和校风,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教师风范。

第二条 严于律己,宽厚待人;遵纪守法,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积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动态,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注重不断吸取科技文化领域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第四条 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教学规律,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二、任课资格

第五条 主讲教师是指独立承担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师系列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已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三)新开课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得担任该课程主讲教师。试讲情况应有记录存档。

第六条 教师在承担课程主讲任务之前,必须熟悉所授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基本文件和有关教学资料。

第七条 教师在承担课程主讲任务之前,必须认真学习和了解《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手册》、《监考人员守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等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至少为本科或专科学生讲授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一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聘任其担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九条 助教主要从事辅助教学工作,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一)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

(三)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教师

(四)在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教师。

三、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要认真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青年教师应主动制订自身教学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提高计划,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请教。

四、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教师在备课前应了解所授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所授课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全面负责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提前做好课程各环节的教学准备工作,包括选定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订教学日历、安排教学进度、开发教学软件、编写教案和讲稿、准备教具等,并落实教学任务书和课表等,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并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教师在选用教材时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教材、获国家级奖的教材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并尽可能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水平教材,杜绝低劣教材进课堂。严禁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不经所在院(系、部)批准,随意征订教材,或强行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教学参考文献,在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更新完善教案和讲稿。

第十七条 教师备课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明确各教学内容在所授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二)确定教学的重点、难点,分清主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注意处理好先修课程与后续课程的关系,使所授课程能与之相互衔接,避免教学内容的脱节与重复;

(四)做好教学课件、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

(五)确定思考题和作业,向学生提供课外学习指导参考书目。

五、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实行课堂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必须对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堂秩序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教师在第一堂课中应扼要介绍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计划、成绩考核方式、各学习环节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课堂纪律要求等。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教学目的明确,思路清晰;注重教学内容的思想性,概念清晰,阐述准确,知识结构系统连贯;重点突出,难点讲透;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讲清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

(二)关注学科发展,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及教师本人的学术见解;

(三)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灵活采用启发式、交流式、讨论式、座谈式、案例式或参观访问等方式进行教学,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上课时应仪态端庄,必须用普通话讲课,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图表正确。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采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课件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形象思维能力;

(二)熟悉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教学用软件及其操作方法;

(三)应站立授课,用教鞭或光笔提示教学内容,加强师生交流,保证教学效果;

(四)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坚持使用粉笔板书,正常上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院(系、部)、教研室组织的观摩教学,互相听课,经常征求同行和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力求做到教学双方互促相长。

六、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应安排适当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过程中应注意因材施教,既要耐心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生;既要回答学生学习中的知识性问题,又要给予学生以学习方法、学习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七、作业

第二十四条 为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布置课外作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作业内容必须配合课堂教学,以巩固、加深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作业选题时,应多选分析和综合性练习题,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布置适当数量的进行系统性训练的题目,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二)作业量应适当,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三)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做好记录。原则上要求对作业全部批改,在作业量大、学生人数多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对作业潦草、马虎的,应退回学生重做;对抄袭作业者,除严肃批评外,每抄袭一次视为缺交一次作业。

八、实践性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课(课程实验和实验课程)、实习(认识实习/写生、生产实习/专业实习/专业考察等)、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每个指导教师都必须充分重视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的基本任务是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意识和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作风。

实验课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课程实验和实验课程均应有实验指导书,实验课程还应制订独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配备实验教材;

(二)实验前,实验教学和指导人员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有效性,必要时应预做实验,以免临时出差错,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应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及有关准备,并在实验开始前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对预习准备不足的,可在其预习准备合格后再安排补做实验;

(三)实验开始前,实验教学和指导人员应简明介绍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及操作安全和纪律、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等;

(四)实验中,实验教学和指导人员要巡回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学生多在实验方法、操作技能方面进行指导,不能包办代做;

(五)实验结束时,实验教学和指导人员要审查学生的实验记录,发现不合格的应要求重做;要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和器材完好程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教师对每个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全部批改并记录成绩。凡不写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结果、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应予以严肃批评,该实验成绩记为不及格。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错误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社会实践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方法,也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了解国情的有效途径。实习的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和实习总结等文件由系(教研室)组织编写,院(系、部)指派人员联系落实实习教学地点和实习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各院(系、部)必须加强对实习教学的组织领导,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领队或指导教师。实习领队或指导教师要对实习教学全面负责,包括学生政治思想、学校社会影响、实习教学活动、实习组织纪律、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系、部)或学校汇报。各院(系、部)应在实习开始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实习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后应做好实习总结。

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教学任务,解答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学生做好实习记录,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总结报告。实习成绩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表现、实习记录、实习总结报告等,按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的技术设计及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的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根据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教学大纲选题,编写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指导书,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后印发给学生。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教学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及时回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重点进行设计方法、写作规范等方面的辅导,注意进行阶段审查,对完成的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应认真批阅,并用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的成绩。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综合训练的关键教学环节,各院(系、部)应予以高度重视,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指导老师,加强过程管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各院(系、部)、教研室应于第七学期结束前,做出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指导教师应帮助学生选好课题,完成开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须经系(教研室)讨论,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课题工作量饱满,难易适中;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中,指导教师应经常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有关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手册》。

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所有的毕业论文材料交到各系(教研室),系(教研室)应认真进行总结,并通过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院(系、部)。

九、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和评价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与创新能力。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统一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测验、学习态度和学习表现等。

第三十一条 提倡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和撰写论文等方式;考核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为依据,尽可能覆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程度难易适中。每门课程的试题必须有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试卷的最终采用应在AB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试题应措词严谨明确,图表正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内容;各门课程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三十二条 试卷一律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试卷标准进行制作,在每学期考前二周将由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AB试卷打印稿、电子文档连同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交相关院(系、部),由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三十三条 凡参与命题的人员及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均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在电脑上命题时,应断开网络后操作;对试题的各类存储载体应采取加密存储并及时删除;试卷的印制应按照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印制单位(个人)印制试卷。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考核前须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平时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成绩记为零分,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

第三十五条 主考、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监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统考课程必须统一阅卷、统一登录学生成绩。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应作考试评析,填写考试结果分析表,学生考试成绩必须及时通过校园网提交教务处,同时把主讲教师签名的纸质学生成绩单交到教务处。

十、教学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与检查采用院(系、部)检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学期第十周至十二周为全校期中教学工作检查时间,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在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运行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按《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附

第三十九条 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条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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