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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介绍

湖南工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5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增强承接国家及省市科研攻关任务和其它重大项目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的精神及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研究基地等(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一般称“湖南工业大学某某研究所”,规模较大或跨学院或跨学科跨单位者,依照性质不同,经批准可称“湖南工业大学某某研究中心或研究院或研究基地或湖南工业大学某某‘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和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等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也是人才培养的基地,科研机构要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要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以适当方式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定期评估和滚动发展。
第二章 科研机构分类与设置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为校级重点科研机构、校级一般科研机构和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原则上应淡化行政级别,均属于学校内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原则上只能归口一个科研机构单位。
校级重点科研机构是指主要依靠重点学科(或硕士点或特色学科)优势建立的,具有一定研究水平和实力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或研究基地,在编的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原则上一级学科只建设1个校级重点研究机构。校级重点科研机构的评选和确定,坚持按照学院和学科均衡发展、有否研究生培养任务、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课题、考核评估的业绩排名等原则,由学校发文成立。
校级一般科研机构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的需求而建立的,在编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原则上二级学科设置的一般科研机构一般不超过2-3个。由学校委托科研管理部门参照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要求组织考察审批成立,不列入学校行政机构序列,可与所在学院所属学科专业教研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挂靠院(部)建设和管理为主,学校科研部门协助统筹管理。
湖南工业大学“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是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合办科研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书的实施和有关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由学校委托科研管理部门参照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要求审批并发文成立。
第七条 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一般条件: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市厅级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学院;在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年富力强、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机构负责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等科学研究条件;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应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贡献。
2、分类条件:申报研究所,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申报研究中心,原则上应在研究所的基础上,具有2个以上的交叉学科,应有3个以上的研究方向,中心人员应有合作基础,每个研究方向和交叉学科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申报研究院,原则上应在研究所的基础上,应符合学校的战略部署要求,应有3个以上的学科门类组合,应有5个以上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申报研究基地,要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标志成果”的原则,建设方向符合省市相对应的研究基地的要求,争取成为省、市以上研究基地的候选研究机构。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共建方案”。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申报各类科研机构,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湖南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和开发的学科领域及方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现有工作基础、正在承担的科研任务、建立机构后的管理模式、运转机制、拟任命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组成情况等。然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讨论,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于校级一般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组织考察后上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原则上通过学校科研部门审查后即可下文予以批复;对于校级重点科研机构,凡涉及到人员和机构级别、经费及场地安排等问题,需上报校务会进行研究决定。
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运作方式、共建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仲裁等),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还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共建协议”。学校方面的具体事宜由相关院(部)负责办理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九条 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校级重点科研机构由科研管理部门和依托学院实行双重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托学院具有直接管理的义务。必要时,可由学校直接管理。
校级一般科研机构由依托学院参照学校的管理办法直接管理,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按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一般由相关院(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可设正副负责人若干,校级重点科研机构人事任免、场地、经费、人员安排等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级一般科研机构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隶属相关院(部)管理,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院长、基地主任)负责制,对机构内学科建设、科研组织、项目实施、经费筹措、人财物管理等业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科研机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学校批准新建或改建的研究机构负责人由主管院(部)考察提名,按校级重点、校级一般科研机构分别由学校和院(部)聘任,聘期四年。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除第一章第二条所指上级批准机构)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学术领导人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内部科研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原则上每位科研人员只能归口一个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面向社会,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高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开展有偿服务,争取从多渠道、多途径取得经费支持,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
科研机构因工作需要,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人员的,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在科研课题立项、成果报奖等方面,科研机构的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组建校级重点及以上的研究机构或研究基地,原则上由依托学院在已有机构中参照相关要求向学校申请升级,学校从下一级科研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校计划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技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科研机构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对科研机构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是对承担项目、科研经费及研究成果的考核。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科研机构每年十二月底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下一年工作计划,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每三年定期进行一次评估,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制。校级重点科研机构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机构提供的年度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评估的内容为: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科研项目、经费、成果及其推广应用情况、对外开放和有偿服务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等。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评审标准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并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实施)。校级一般科研机构的评估由依托学院组织进行,评估结果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产学研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评估,遵照合同规定进行,合同无相应规定的,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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