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加强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及班级干部、寝室长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
(二)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岗位与职数
第五条 校院各级学生组织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一定数量的学生干部岗位。
第六条 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职数:
(一)校学生会:校学生会成立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各部门部长1-3人;
(二)校团委各直属部门按职能设置1—5名学生干部岗位。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成立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各部门部长1-3人。
(三)各学院负责指导和管理的学院团总支、学院学生会、学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班级干部、寝室长等按照学院实际情况予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学生干部岗位。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
4、综合素质强。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二)任职资格:
1、学生干部应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校团委、团总支及团支部学生干部同时应是共青团员或党员;
2、学生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在校、院系各级学生组织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并担任校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或院系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职务半年以上;
3、校院各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在校、院系各级学生组织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校院各级学生会干部、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由校团委或学院团总支审核通过产生;
(三)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校团委审定,报学校党委批准,或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自主申报和基层推荐;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答辩;
(五)酝酿推荐;
(六)研究决定;
(七)任职公示;
(八)发文聘任。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开展。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后,根据学年学习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成绩合格者,有参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评选的资格;
(二)成绩有一科不合格者,取消参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评选的资格;
(三)成绩有两科不合格者,取消参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评选的资格,同时免除职务,视情况留职查看;
(四)成绩有三科及以上的不合格者,做出劝退处理;
(五)在做出处理前:挂科人数占总人数10%以内的组织,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评选等名额(以下简称名额)不变;挂科人数占总人数10%-20%的组织,名额减少1人;挂科人数占总人数20%-30%的组织,名额减少2人;挂科人数占总人数30%-40%的组织,名额减少3人;挂科人数占总人数40%-50%的组织,名额减少4人;挂科人数占总人数50%以上的组织,名额减少5人。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担任校级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四)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五)能够掌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群众基础好,及时反映广大青年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
(七)成绩优良,学年内无补考课程。
第十四条 对未恪尽职守,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劝退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二)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三)不服从管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
(四)工作中徇私舞弊,负面影响较大的;
(五)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免职程序如下:
(一)所在学生组织召开负责人会议,对该学生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相应的学生干部管理部门批准;
(二)上级组织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通报免职结果,并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凡受撤职处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任期未满提出辞职的,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审核。
(三)上级组织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学生奖励严格控制指标,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该组织此次此项的评奖资格,扣除下学年度奖励指标,并公开提出批评,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