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政字 [2007]108号
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秩序,预防发生各种教学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三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较大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三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可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院(系、部)、教师、学生及相关部门向学校教务处和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报告。
第三条 教学事故应由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为主查清事故有关情况后,填写《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单位代替。
第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组建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负责人1人、法律专家1人、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1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人、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类型和等级进行认定,并对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核定,必要时提交校务会讨论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教务处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工业大学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第七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主管校长对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工业大学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务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校长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工业大学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务及评优、评先的资格;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可缓聘、调离原岗位或解聘。
第九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由学校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教务处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处理决定通报人事处,作为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务会提出申诉。校务会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审意见反馈给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附件二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三 湖南工业大学 教学事故通知书
附件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 教学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等级
|
A-1
|
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
|
Ⅰ
|
A-2
|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
Ⅰ
|
A-3
|
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缺课、请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
Ⅰ
|
A-4
|
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
Ⅰ
|
A-5
|
因试题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Ⅰ
|
A-6
|
主(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
Ⅰ
|
A-7
|
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弄虚作假
|
Ⅰ
|
A-8
|
指导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1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
|
Ⅰ
|
A-9
|
未经批准,擅自舍弃教学大纲规定内容1/4以上
|
Ⅱ
|
A-10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找人代课
|
Ⅱ
|
A-1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
Ⅱ
|
A-12
|
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
Ⅱ
|
A-13
|
主(监)考人员迟到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
|
Ⅱ
|
A-14
|
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
|
Ⅱ
|
A-15
|
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A-16
|
指导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5000~10000元财产损失
|
Ⅱ
|
A-17
|
私自征订教材,或强行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
Ⅱ
|
A-18
|
开课后四周以上仍未交教师授课计划
|
Ⅲ
|
A-19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
Ⅲ
|
A-20
|
主(监)考人员迟到超过5分钟
|
Ⅲ
|
A-21
|
上课或监考时间使用手机
|
Ⅲ
|
A-22
|
指导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财产损失3000~5000元
|
Ⅲ
|
A-23
|
考核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比例超过5%
|
Ⅲ
|
A-24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考表运行的时间、地点、科目
|
Ⅲ
|
二、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故内容
|
事故等级
|
B-1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明
|
Ⅰ
|
B-2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证明
|
Ⅰ
|
B-3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
|
Ⅰ
|
B-4
|
篡改学生原始成绩
|
Ⅰ
|
B-5
|
对本部门发生的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
Ⅱ
|
B-6
|
排课时漏排班级或课程
|
Ⅱ
|
B-7
|
院(系、部)应书面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而没有通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
Ⅱ
|
B-8
|
漏排考试班级、考试课程
|
Ⅲ
|
B-9
|
院(系、部)未及时向教务处教材科报送教材预定计划,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10%以上
|
Ⅲ
|
B-10
|
教务处教材科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10%以上
|
Ⅲ
|
B-11
|
实验耗材计划未能及时上报下达,影响教学进程
|
Ⅲ
|
B-12
|
实习经费计划未能及时上报下达,影响教学进程
|
Ⅲ
|
B-13
|
院(系、部)应书面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而没有通知,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三、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等级
|
C-1
|
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考试、实习等教学活动
|
Ⅰ
|
C-2
|
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水淹等,导致教学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
Ⅰ
|
C-3
|
人为原因导致教学设备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
|
Ⅰ
|
C-4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15分钟以上
|
Ⅱ
|
C-5
|
基建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Ⅱ
|
C-6
|
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水淹等,导致教学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Ⅱ
|
C-7
|
人为原因导致教学设备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Ⅱ
|
C-8
|
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C-9
|
多媒体教室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累计达3次及以上
|
Ⅲ
|
C-10
|
教学仪器设备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Ⅲ
|
C-11
|
教室内黑板、灯管、电源插座等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
|
Ⅲ
|
C-12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5分钟以上
|
Ⅲ
|
C-13
|
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2分钟;在上课时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声音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Ⅲ
|
C-14
|
教师休息室没有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无饮用水供应
|
Ⅲ
|
C-15
|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按规定清扫
|
Ⅲ
|
C-16
|
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水淹等,导致教学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下
|
Ⅲ
|
C-17
|
人为原因导致教学设备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下
|
Ⅲ
|
附件二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 项
|
|
事故责任人
|
|
事故发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事 故 情 况
记 录
|
事故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等级
|
□一般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意见及认定事故等级
|
□一般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三
湖南工业大学 教学事故通知书(存根)
事故编号: 事故责任人: 责任人单位:
事故主要情况:
签发单位:
签发人签字: 事故责任人签收: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湖南工业大学 教学事故通知书(第 号)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 时至 时由于
,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属于 教学事故。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1、
2、
3、
4、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